(圖片來自http://www.downtowndharma.com/index.php/2011/04/05/dont-speak-to-improve-communication/) 昨日與阿母skype,提到「說好的日記呢」一事,阿母直指我的 blog 已經荒煙漫草毫無建樹,希望我能多寫些日記,但對我而言這真是一件兩難的事.......本來這個blog就是開來記述個人田野的,當初為了方便使用者搜尋以及資訊分享,我所服務的機構名稱皆老老實實地寫出來,但卻沒想到這是個搬磚頭砸腳的行為。 我的書寫休克,實源於粽錯複雜的倫理反省及爭議。在田野倫理裡面,基於保護原則、知情同意原則、和尊重隱私原則,研究人員應保持對象匿名、隱私與機密的權利,「尤其當研究對象為具有敏感行為或身分者、受污名歧視者,或邊緣人群時,人類學者應儘可能地設想研究對象之機密與匿名遭受威脅的可能因素與後果,並嘗試設計預防之措施。在研究過程中,應考量記錄某些訊息是否為必要或適當,並應以符合保密原則的方式儲存資料及保全。」(註一)。我所服務的機構雖然沒有汙名的問題,也不會遭受威脅;我所做的事情也只是自己的觀察而非學術研究,但這樣是否有違背倫理的嫌疑呢? 但若我所服務的兩個機關皆屬於半公家機關,這樣的機關是否有接受公評的責任呢? 「隱私」與「公共書寫」的分界應該如何拿捏? 考慮至此,我決定拉下有關服務機構的所有標籤,並消音所有機構的名稱 (報導人的名稱我一向使用假名,倒是不用擔心),但即是如此,依然有著顧慮;擁有國際志工計畫的機構就那幾家,而聖露西亞是個小島,我的身份再好查不過,這樣有沒有消音,有沒有假名,有差嗎? 如果有人對號入座,那怎麼辦? 這於是牽扯到了另外一個倫理議題;如果我現在受人之祿,在非涉及人身攻擊及引用未經查證之消息的前提下,我有理性批判組織的正當性嗎? 是否會違反職場倫理? 在倫理議題之外,我也面臨到實際的法規問題,在來露國之前,我與芽菜社簽了合約,裡面有條文明訂: 1. 志工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親自履行計畫相關工作,並不得對本社、駐地督導單位、我國駐外館處、合作國家...